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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1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
1.考生须遵守各考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考点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如遇突发情况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
2.所有考生应在考前14天起,自行每日体温测量,填写《2021年下半年天津市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见附件),出现身体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就医并报告。登记表在考试当天入场检查时上交考点并保留3个月备查。
3.所有考生须至少提前14天申领“天津健康码”(申领方法1:进入支付宝→搜索小程序“津心办”→点击“健康码”→填写健康信息并确认提交→申领成功;申领方法2:下载“津心办”APP并注册→点击图片滚动页面的“健康码待领取”→填写健康信息并确认提交→申领成功)并每日登录更新健康码状态,以便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在考前14天和考前3天两个时间点进行健康码状态监测。
4.天津健康码为“红码”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尚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的新冠肺炎已治愈出院确诊患者和尚未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入境后处于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5.考试前28天内有入境旅居史的人员,入境未满21天者不能参加考试。超过21天者持入境21日后,考前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参加考试。
6.考生如为新冠肺炎治愈患者解除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但尚处于治愈未满28天的居家医学观察期内的,须提供治愈出院诊断证明、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考试前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
如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满28天(含定点医院内观察期14天)且解除隔离核酸检测阴性的无症状感染者,须提供考试前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且健康状况无异常;
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考试前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
上述三类考生,须在考前三天将相关情况向报名考点报告,经综合研判是否允许其参加考试。
7.考前14天期间,考生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病状,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排除新冠肺炎,且持考试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向报名考点报告,经综合研判是否允许其参加考试。
8.所有考生在进入考场前须由工作人员测量体温,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由考点学校依据我市防疫工作要求结合卫生监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意见,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9.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进入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进退考场、如厕时均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之间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10.考场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考生,由考点分管防疫工作的负责人进行研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须在备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11.考试结束后考生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
12.考生在考试当天出行时应提前准备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考生须提前一些时间到达考点,以免因体温检测等流程造成迟到。非封闭式管理的考生(包括社会考生),如乘坐私家车、步行、骑自行车赴考点途中,可不必佩戴口罩。如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赴考点,乘坐时在后排落座并全程佩戴口罩,下车后应及时做好手卫生。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考点,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卫生。途中尽量避免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如乘坐校车赴考点,宜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开窗通风、分散就座,途中避免在车上饮食和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下车后做好手卫生。
13.本次同时报名参加笔试和口试的考生,需填写两份《2021年下半年天津市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分别在进入考场前交给监考人员。
14.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招考资讯网”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2021年下半年天津市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笔试□ 口试□
联系方式: 考生签名:
姓名: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报名考点: | |||||
天数 | 日期 | 体温℃ |
本人及家人 身体健康状况 |
是否接触境外返津人员或 中高风险地区返津人员 |
是否离津 |
第1天 | 9月11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2天 | 9月12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3天 | 9月13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4天 | 9月14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5天 | 9月15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6天 | 9月16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7天 | 9月17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8天 | 9月18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9天 | 9月19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10天 | 9月20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11天 | 9月21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12天 | 9月22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13天 | 9月23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第14天 | 9月24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考试 | 9月25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考试 | 9月26日 | 健康□ 不适 □ | 否□ 是□ | 否□ 是□ | |
本人及家人身体不适情况、接触返津人员情况及离津情况记录 | |||||
考生承诺书 | 本人承诺:我已知晓《考生防疫须知》,并保证严格按照须知内容执行。我将按照考点要求如实填写健康卡,如有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病状出现,将及时向考点报告,并立即就医。我将按照考点要求,每天如实上报健康信息及相关情况。如因隐瞒病情及接触史、离津史引起影响公共安全的后果,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和制裁。 |